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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权作为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利,能否放弃此项权利 建设工程优先权在一般情况下不应被放弃,但在不损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人权益或实现建设工程优先权有悖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况下,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进而确保建设工人工资实现,以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如果允许承包人凭其意思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将使得《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立法目的落空。如是,承包人被迫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更不待言。因此,建设工程优先权原则上不得被放弃。特殊情形下,承包人可以放弃优先权,主要包括:发包人提供了切实可靠的担保;银行、发包人、承包人三方达成发包人以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银行将贷款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已全额支付建设工人工资;实现建设工程优先权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对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工程实现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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