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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中建设工程优先权与消费者权利、银行抵押权并存时如何处理 商品房预售中建设工程优先权与消费者权利、银行抵押权并存,在确定何者优先时,应当坚持生存权利优于经营权利的基本裁判规则,并视发包人、消费者向银行抵押贷款的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和衡量三种权利的实现顺序。 (1)在发包人以建设工程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情形下,若三种权利并存的,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价款的消费者的利益应当首先保证,然后根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的规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应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受偿。同时,银行不能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对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价款的消费者的房屋主张抵押权。(2)在消费者以所购买的商品房为抵押物向银行按揭贷款的情形下,根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二条的规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仍然不能对抗消费者的权益,但因消费者未偿还银行贷款负有过错,银行可以依照《物权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的抵押房屋主张抵押权,而不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条的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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