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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确认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宜直接确认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也不宜直接认定商品房顶购人的房屋期待权是否优先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而应由人民法院的审判机构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 虽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认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对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以及如何确认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该批复及《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均未作规定。*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认为,从法律性质上讲,对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以及优先受偿权部分的具体金额的确定、商品房顶购人的房屋期待权是否优先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认定,均属于实体方面的问题。根据审执分立的原则,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一般不得对实体问题进行裁判,因此,上述问题应由人民法院的审判机构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而不宜在执行程序中以裁定书形式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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