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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与税务部门的税款征收权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法律效力高于税款征收权的法律效力,税收问题不应阻碍承包人实现建设工程优先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司法拍卖收入的税款征收权只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性,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条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据此,在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与税务部门的税款征收权发生冲突时,前者应当具有比后者更优先的效力。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办理房地产过户前必须先缴清所有应征税款,否则无法办理过户。可见,在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与税务部门的税款征收权何者优先问题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和《通知》的规定不同。对此,*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认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进而维护建筑工人的生存权益,税款征收法律关系的效力当然应低于生存权的效力。同时,从法的效力等级上看,《通知》属于部门规章,而建设工程优先权是由《合同法》予以规定的,因此,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法律效力应当高于税款征收权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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