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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康某珍容留卖淫案:自首、认罪认罚及退赃影响量刑

发布时间:2024-10-04 来源:本站 浏览:2057
星律师团队发现很多朋友对康某珍容留卖淫案:自首、认罪认罚及退赃影响量刑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星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星律师 13086975955)。


康某珍容留卖淫案:自首、认罪认罚及退赃影响量刑



本文深入剖析了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康某珍容留卖淫案,通过对案情、裁判结果、裁判观点的详细阐述,揭示了容留卖淫行为的法律后果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法律意义,同时提出了实务建议和温馨提示,以期增强公众对法律底线的敬畏之心。


被告人康某珍长期容留多人在其经营的洗澡堂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及经济处罚。


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底期间,被告人康某珍利用其经营的水城区玉舍镇鑫源洗澡堂,为王某某等6人提供卖淫场所,并通过抽成方式非法获利共计13947元。后于2023年11月24日,康某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件经水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康某珍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二、被告人康某珍退缴的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13947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关于容留卖淫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康某珍作为洗澡堂的经营者,明知王某某等人在其场所内从事卖淫活动而予以容留,并通过抽成方式非法获利,其行为已符合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二、自首情节的认定与量刑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康某珍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这一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三、认罪认罚与退赃情节的量刑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本案中,康某珍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且其亲属代为退缴了全部违法犯罪所得,法院在量刑时给予了充分的考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来源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4)黔0221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书,公开、透明地展示了司法审判的全过程。


自首情节:被告人康某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应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康某珍当庭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体现悔罪态度,应从宽处理。

积极退赃:其亲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犯罪所得,减轻了社会危害后果,应酌情从轻处罚。


增强法律意识:社会各界应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增强法律意识,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加强行业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娱乐场所、洗浴中心等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场所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违法犯罪活动。

完善举报机制: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


珍惜人生,远离犯罪:每个人都应珍惜自己的生命和前程,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走上犯罪道路。

知法守法,共筑和谐社会: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后一道防线,我们每个人都应知法守法,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略)。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通过上述法条内容,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于容留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严厉的惩处措施。同时,法律也赋予了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以从轻处罚或从宽处理的可能性,旨在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减少社会对立面。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正是这一法律精神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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