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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警钟长鸣!滥伐林木163立方米,蒋某富被判缓刑并罚金

发布时间:2024-10-04 来源:本站 浏览:2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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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的法律边界与反思


本文围绕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蒋某富滥伐林木案,深入探讨了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及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标准。同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了自首、认罪认罚、补植复绿等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并提出了加强生态保护意识和法律教育的实务建议。


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且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但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积极补植复绿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23年3月,被告人蒋某富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水城区某镇某村砍伐林木,经勘验,被砍伐林木蓄积达163立方米,林木株数418株,经济损失达53820元。案发后,蒋某富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此外,蒋某富还对所砍伐的林地进行了补植复绿,并经验收合格。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蒋某富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具体阐述裁判理由

罪名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蒋某富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自首情节:蒋某富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自首。自首情节表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蒋某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这一情节体现了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深刻认识和对法律的尊重。

补植复绿:蒋某富在被查处后,积极对所砍伐的林地进行补植复绿,并经验收合格。这一行为不仅减轻了犯罪造成的生态破坏,也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修复生态的积极努力,应作为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缓刑适用:综合考虑蒋某富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补植复绿的情况,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因此,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体现了人文关怀。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4)黔0221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


辩护律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为蒋某富进行辩护:一是蒋某富具有自首情节;二是其认罪认罚态度好;三是砍伐的林木系其父亲生前种植,具有特殊情感价值;四是蒋某富身患疾病且系初犯;五是已积极采取补植复绿措施修复生态。


加强生态保护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意识,让人民群众认识到滥伐林木的严重后果和法律责任。

完善林木采伐许可制度: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加强对林木采伐活动的监管,防止滥伐行为的发生。

强化法律教育: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法律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他们依法行事,避免触犯法律。

鼓励生态修复:对于已经发生的滥伐行为,鼓励并支持行为人进行生态修复,如补植复绿等,以减轻犯罪造成的生态破坏。


森林资源是地球的宝贵财富,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珍惜和保护。切勿因一时之利而滥伐林木,触犯法律红线。同时,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共同守护我们的绿水青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警钟长鸣!滥伐林木163立方米,蒋某富被判缓刑并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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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虽为个例,但其社会影响不容小觑。它不仅是对蒋某富个人行为的法律制裁,更是对整个社会的一次深刻警示。随着生态文明建设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愈发受到严厉打击。蒋某富案的宣判,无疑为那些心存侥幸、企图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取私利的人敲响了警钟。


在辩护过程中,律师提出的几点意见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针对性。其中,自首和认罪认罚是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而砍伐的林木系其父亲生前种植这一情节,虽在法律上不能直接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但却在情理上引发了人们的共鸣,为蒋某富争取了一定的同情分。至于身患疾病和初犯等情节,虽非决定性因素,但在量刑时也被法院酌情考虑。


针对本案及类似案件,本文提出的实务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生态保护意识和法律教育,是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的重要途径。完善林木采伐许可制度,则是从源头上防止滥伐行为发生的关键所在。同时,鼓励和支持生态修复行为,不仅有助于减轻犯罪造成的生态破坏,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文的温馨提示部分,以简洁明了的语言向公众传达了珍惜和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它提醒我们,森林资源是地球的宝贵财富,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任何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共同守护我们的绿水青山。

总之,蒋某富滥伐林木案虽然是一个具体的个案,但它所蕴含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却是深远的。通过对这个案件的深入剖析和反思,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和法律的威严性。同时,也希望能够借此机会提醒更多的人关注环保、尊重法律、共同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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