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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陆某发故意伤害案的法律审视与反思

发布时间:2024-10-04 来源:本站 浏览:2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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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发故意伤害案的法律审视与反思



本文围绕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陆某发故意伤害案,深入剖析了案件的事实经过、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及实务建议,旨在通过此案例探讨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边界及司法实践中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认定与运用。


被告人陆某发因怀疑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酒后持镰刀将蒋某贤砍伤,致其多处轻伤。法院认为,陆某发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3年9月20日晚,被告人陆某发因怀疑妻子周某芬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酒后在中坝村中寨组自家地边使用镰刀对周某芬的帮工蒋某贤进行攻击,导致其多处受伤。周某芬在劝阻过程中也被砍伤头部。案发后,黄某群等人报警,蒋某贤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蒋某贤的伤势构成一处轻伤一级,四处轻伤二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陆某发被刑事拘留并逮捕。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陆某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具体阐述裁判理由

罪名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陆某发使用镰刀故意伤害蒋某贤,致其多处轻伤,其行为已明显触犯该条款,构成故意伤害罪。

自首情节:陆某发在案发后虽未立即投案,但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认定陆某发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陆某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据此对陆某发予以从宽处罚。

赔偿与谅解:陆某发与被害人蒋某贤当庭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这反映了陆某发具有悔罪表现,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了酌情考虑。

量刑建议的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综合考虑了陆某发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认为该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4)黔0221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


辩护律师主要围绕被告人陆某发的自首情节和认罪认罚态度提出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与法院*终裁判理由相契合,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加强法治教育:本案反映出部分农村地区法治观念淡薄,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守法意识。

注重矛盾化解:家庭矛盾是引发此类案件的常见原因,建议基层组织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及时介入调解,防止矛盾激化。

合理适用量刑情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准确认定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确保量刑公正合理。


冲动是魔鬼,面对家庭矛盾时应保持冷静理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陆某发故意伤害案的法律审视与反思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星律师团队(星律师 13086975955)为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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