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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装饰装修工程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故应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并非建筑物本身,故其优先权的行使范围应当限定在装饰装修工程使建筑物增加价值的范围之内。该价值的认定,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通过司法鉴定来综合判定。另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和前提是该工程的发包人须为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发包人虽然不是所有权人,但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与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之间已经形成合同关系。否则,该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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