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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二条中的“消费者”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房的公民个人和单位,应当认定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二条中的“消费者”;该条中的“商品房”仅指为生活居住用房,商业用房不适用该条规定。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该条中的购房者仅限于“消费者”。认定何为“消费者”,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行为,可见,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和单位。由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二条规定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房屋消费者的生存利益,而非经营者的商业利益。因此,该条中的“商品房”应仅指为生活居住用房,而非商业用房,商业用房不能适用该条的规定。在购房者的利益与承包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购房者的利益应当优先。当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二条规定购房者利益优先的同时,也对购房者利益优先的条件进行了限制,即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另外,这里的购房者购房包括房屋预售和房屋实际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两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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