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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建设工程上存在多个建设工程优先权如何处理 同一建设工程上存在多个建设工程优先权,如多个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受偿顺序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各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比例平等清偿。 发包人将一项建设工程发包给多个承包人,或者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人时,即会出现多个建设工程优先权发生竞合的情形。对此,学术界及实务界认识不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认为,应基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核心立法目的,即对建筑工人劳动工资的保护出发,兼顾分配公平原则处理。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属于民事行为范畴,应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解决问题的优先途径,因而若多个承包主体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已经对工程价款的受偿顺序有所约定,则应当按照约定来实现。其次,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多个承包主体施工行为虽有先后,但优先权产生的基础、指向的对象一致,工程价款的构成成分也平等,因而按各承包人的债权比例对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清偿是*优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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