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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与承包人是否可以自行确认建设工程优先权 建设工程优先权系法定权利,不依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自行确认建设工程优先权,但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构成要件不因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发生变动,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损害他人利益的,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建设工程折价,可以看出,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自行确认建设工程优先权,而不必经法院确认。但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性质来看,建设工程优先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产生与法律效力具有法定性,无需当事人约定,亦排斥当事人的不同约定,因此,发包人与承包人虽可以自行确认建设工程优先权,但由此确立的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构成要件不应因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发生变动。同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折价”实现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有可能损害其他权利人的正当利益,尤其是在发包人无力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时,为此,应当赋予相关权利人以撤销权,对相关权利人受到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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