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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给付工程款的时间在竣工之日6个月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是否已经丧失 当事人约定给付工程款的时间在竣工之日6个月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并不因此丧失,其行使期限应为自工程款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给付工程款的时间在竣工之日6个月后,应当如何处理?实务中有两种观点。**种观点认为,应以当事人约定的付款时间为起算点;第二种观点认为,过了6个月期限,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已经丧失。*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效力起点应为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时。因此,如果当事人约定给付工程款的时间在竣工之日6个月后,应当尊重双方的约定,从债务到期后再起算6个月期限,作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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