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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楼”工程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后仍在继续施工,至诉讼时尚未全部施工完毕、没有实际竣工日期的,可根据立法和司法解释精神,认定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协议的时间或者建设工程合同协商终止的时间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 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之所以被司法解释规定为建设工程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是因为此时建设工程合同所约定的基本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建设工程承包人由此获得了基于自己义务的履行完毕而向发包人索要相应建设工程价款的资格。但是,在建设工程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后仍在继续施工,至诉讼时尚未全部施工完毕、没有实际竣工日期的情况下,建设工程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仍自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并不合理。若当事人双方就工程款达成协议,明确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建设工程合同终止履行,承包人此时有资格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基于此,在缺乏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目的出发,确定以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协议的时间或者建设工程合同协商终止的时间作为建设工程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应该说是比较妥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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